设为首页  |  加入收藏
 
 首页 | 部门简介 | 师资培训 | 职称评定 | 考核表彰 | 社会保险 | 岗位设置 | 招聘信息 
当前位置: 首页>>人事制度>>正文
 
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
2025-03-18 14:45  
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,严肃劳动纪律,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,据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我实际,特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
第二条 全体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规,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,积极承担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。按时参加集体活动,严格遵守作息时间。

第三条 专任教师应按教学及科研计划开展教学科研工作,并参加学院及所在院部安排的学习、会议、公共服务等活动,按所在院部规定考勤。其他人员实行坐班制,须按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、下班,不得迟到、早退、旷工。

第四条 各院部、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销假管理制度,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考勤工作,实事求是地填报考勤记录,不得瞒报、少报、不报。每月3日前(遇节假日顺延)将所属人员上月出勤情况汇总报人事处存查。

第五条  无论请何种类别假,都必须遵守先请假后离岗的原则,确因突发特殊情况,不能事先请假的,事后应及时补假,否则按旷工处理。请假假期已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,应在返校后由本单位考勤人员向人事处销假。无故拖延或不办销假,按超假论处。

第六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离岗、超假不归均按旷工处理。

第七条  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部门负责人请假需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后,报党政办公室备案。


第二章 病假

第八条 教职工因病不能上班,凭医院证明,可按规定程序请病假。其中,5天以上的,需县级(或二甲)及以上医院开具证明;5天及以内的,不限医院级别要求。

第九条 病假由本人或委托亲属提出请假申请,5天及以内的,由所在院部、部门领导审批;5天以上、15天及以内的,由所在院部、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(联系)院领导审批;超过15天的,由所在院部、部门领导和主管(联系)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人事工作院领导审批。


第三章 事假

第十条 教职工因事不能到岗工作的,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,按事假处理。确因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,事后应立即说明情况并补办请假手续。

第十一条 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,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,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。

第十二条 事假由本人提出请假申请, 3个工作日及以内的,由所在院部、部门领导审批;3个工作日以上、5个工作日及以内的,经所在院部、部门领导同意后,报主管(联系)院领导审批;5个工作日以上、10个工作日及以内的由所在院部、部门领导和主管(联系)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人事工作院领导审批;超过10个工作日的,经所在院部、部门领导同意和主(联系)管院领导、分管人事工作院领导签署意见后,报院长审批。

第三章 公假

第十三条 公假包括婚假、产假、丧假、探亲假、生育假、护理假、陪护假、工伤假等。

第十四条 享受以上公假按照国家、省、市有关规定执行,但必须办理请假手续。其中:婚假、产假、丧假、探亲假、生育假、护理假、陪护假须经所在院部、部门领导审批,工伤假审批程序参照病假执行。

第十五条 根据学院实际情况,符合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,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内探亲。

第四章 附则

第十六条 所有类别的请假审批程序完成后,需报人事处备案。

第十七条 以上假期(除已注明为工作日的)均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。

第十八条 教职工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政策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九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,被公检法机关拘留的或被公检法批准审查的,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处理。

第二十条 非在编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第二十一条 其他特殊情况,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处理。

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,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按照本办法执行。


附件【请假审批表.docx已下载
关闭窗口
  通知公告
· 请假审批表 03/18
·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教... 03/18
·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202... 03/05
· 2024年度教职工年度考... 01/16
· 关于2025年度高等学校... 12/16
·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关... 11/07
· 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... 10/23
· 关于做好2024年下半年... 10/10
  热点文章
Copyright © 2006-2008人事处. Cn All Rights Reserved
地址: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42号 邮政编码:472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