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,严肃劳动纪律,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,依据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第二条 全体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规,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,积极承担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。按时参加集体活动,严格遵守作息时间。
第三条 专任教师应按教学及科研计划开展教学科研工作,并参加学院及所在院部安排的学习、会议、公共服务等活动,按所在院部规定考勤。其他人员实行坐班制,须按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、下班,不得迟到、早退、旷工。
第四条 各院部、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销假管理制度,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考勤工作,实事求是地填报考勤记录,不得瞒报、少报、不报。每月3日前(遇节假日顺延)将所属人员上月出勤情况汇总报人事处存查。
第五条 无论请何种类别假,都必须遵守先请假后离岗的原则,确因突发特殊情况,不能事先请假的,事后应及时补假,否则按旷工处理。请假假期已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,应在返校后由本单位考勤人员向人事处销假。无故拖延或不办销假,按超假论处。
第六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离岗、超假不归均按旷工处理。
第七条 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部门负责人请假需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后,报党政办公室备案。
第二章 病假
第八条 教职工因病不能上班,凭医院证明,可按规定程序请病假。其中,5天以上的,需县级(或二甲)及以上医院开具证明;5天及以内的,不限医院级别要求。
第九条 病假由本人或委托亲属提出请假申请,5天及以内的,由所在院部、部门领导审批;5天以上、15天及以内的,由所在院部、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(联系)院领导审批;超过15天的,由所在院部、部门领导和主管(联系)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人事工作院领导审批。
第三章 事假
第十条 教职工因事不能到岗工作的,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,按事假处理。确因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,事后应立即说明情况并补办请假手续。
第十一条 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,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,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。
第十二条 事假由本人提出请假申请, 3个工作日及以内的,由所在院部、部门领导审批;3个工作日以上、5个工作日及以内的,经所在院部、部门领导同意后,报主管(联系)院领导审批;5个工作日以上、10个工作日及以内的由所在院部、部门领导和主管(联系)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人事工作院领导审批;超过10个工作日的,经所在院部、部门领导同意和主(联系)管院领导、分管人事工作院领导签署意见后,报院长审批。
第三章 公假
第十三条 公假包括婚假、产假、丧假、探亲假、生育假、护理假、陪护假、工伤假等。
第十四条 享受以上公假按照国家、省、市有关规定执行,但必须办理请假手续。其中:婚假、产假、丧假、探亲假、生育假、护理假、陪护假须经所在院部、部门领导审批,工伤假审批程序参照病假执行。
第十五条 根据学院实际情况,符合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,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内探亲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所有类别的请假审批程序完成后,需报人事处备案。
第十七条 以上假期(除已注明为工作日的)均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。
第十八条 教职工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政策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九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,被公检法机关拘留的或被公检法批准审查的,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处理。
第二十条 非在编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二十一条 其他特殊情况,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处理。
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,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按照本办法执行。